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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拟定全市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国家及省、衡阳市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
2. 研究拟定全市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发、促进引导旅游业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的工作。
3. 培育、完善和发展国内旅游市场,研究拟定我市发展国内旅游的措施并指导实施。
4.
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和行业规划工作,指导协调旅游区的规划编制和开发建设,负责全市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初评以及旅游度假区行业归口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旅游统计工作。
5.
组织实施国家及省、衡阳市确定的各类旅游区(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审核报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实施旅游饭店星级标准和星级评定、推荐工作;指导规范全市旅游安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6.
织织实施出国旅游和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游及边境旅游的政策规定;依法监管国外、境外在我市境内设立的旅游办事机构。
7.
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组织指导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旅游违法案件,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8.
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旅游人才培训规划,指导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等级考试认证的有关工作;协调本市有关学校开设旅游教育的有关工作。
9. 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的行风建设。
10. 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